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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九、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十、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附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筹建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2、开业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设立条件、目的、设立方案等,并由主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4、主要发起人遵规守法情况
  说明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过重大处罚,如果有,详细说明。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授权等。
  (五)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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