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
对《××律师事务所就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有关问题的征询》的复函(摘要)
(1997年10月10日 国际业务部〔1997〕13号)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收购独立第三者(外国个人或非中资控股的外国企业)在国内拥有的资产的活动,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不需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但是中国证监会十分关注是否有蓄意规避法规的情况,对此,中国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并在事后将法律意见书及尽职调查的重要证明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上答复基于你所来函中所陈述的事实作出,并且仅适用于来函所述事实。所述事实以外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