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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 证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证券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选择企业标准问题
  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在产业政策方面,股票发行仍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品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暂不受理。
  各地、各部门所推选的企业必须主业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占有一定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总公司报送的企业必须是其直属或控股的企业。
  二、关于企业改制问题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
  公司的重组方案要科学完整。(一)要贯彻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剥离。对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应进入股份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二)要贯彻“三改一加强”的原则,公司必须眼睛向内,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三)在涉及关联交易时,应签订关联协议。关联协议应具体明确,要按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价格,以杜绝侵害股份公司或中小股民利益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四)不能出现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双重任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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