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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石油、化工品和从哥斯达黎加进口香蕉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石油、化工品和从哥斯达黎加
进口香蕉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税委会[1998]1号)
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8年度内,对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对中国南光公司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原产于该国的香蕉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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