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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转出地车管所在机动车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机动车过户、转籍转出登记库》,保存期为二年:
  (一)《机动车登记表》内第1-35项的内容;
  (二)车辆来历凭证记录:
  1、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和发票号码;
  2、《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和编号;
  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签发单位、编号和“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编号”;
  4、出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及其编号;
  (三)过户登记的,新车主名称;转籍登记的,迁移后的住址。
  三、转入地车管所审核内容
  机动车转入地车管所,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过户或转籍转入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与《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相符;
  (二)车辆档案内有关凭证与《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登录的内容相符;
  (三)按照原车主的《机动车登记表》中项目,对车辆进行了检验。《机动车年度定期检验合格证》未过期的,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

变更、改装登记

  一、已注册机动车只允许对《机动车登记表》中下列项目进行变更或改装:
  (一)车主的名称、住址(在车管所辖区内);
  (二)车身颜色、外廓尺寸;
  (三)燃料种类、发动机、车身(车架)。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时变更,变更后的车辆参数应当与《目录》内同类型车辆参数相同,车辆检验合格。
  二、对符合变更的机动车,车管所长应在《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盖章,重新核发行驶证。变更记录如与行驶证记载项目无关的,可免换发行驶证。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停驶、复驶登记

  一、车管所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的内容,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停止上道路行驶一年以上的,应当批准机动车停驶,并将该车号牌及行驶证收回暂存,开具《停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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