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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车管所长对新年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以下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1项“核发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登录的以下车辆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真实、齐全,规定的存档件齐全:
  1、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及发票号码;
  2、《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海关的名称;
  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单位及“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编号”;
  4、出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及其编号;
  (二)车辆检验合格。

过户、转籍登记

  一、转出地车管所审核内容
  (一)审核机车过户、转籍证明材料
  属于关系的机动车,应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交易发票。
  属于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具有车辆档案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转籍证明材料为车主的住址迁移的有关材料。
  (二)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填写内容。
  “车主签章”栏内,属私车的,由原车主签名;属公车的,原车主盖章;
  “申请内容”栏内由车管所经办人负责填写,属过户的,应填写新车主的名称;属转籍的,应填写车主迁移后的住址;
  (三)过户转出的车辆档案符合该车新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政策规定。《机动车登记表》、车辆来历凭证和变更登记材料齐全,原车主不提交《机动车行驶证》的,应登报声明注销;
  (四)转出的车辆与《机动车登记表》的登记项目一致。《机动车年度定期检验合格证》未过期的,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
  (五)车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非右置方向盘,车身喷涂的标志非国家规定的警用车辆标志或特种车辆标志;
  (六)按新车检验中检索信息库的规定进行了查询比对,非可疑车辆。
  机动车转出地车管所,对符合以上规定的,车管所长在《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内签字,加盖车管所公章,办理过户、转籍转出登记,并开具《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收回车辆牌证,将车辆档案密封后交给车主,发给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车管所管辖区内过户的车辆,只更换《机动车行驶证》)。
  二、建立《机动车过户、转籍转出登记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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