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有上述新车来历凭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车主的住址在本车管所管辖区内;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符合以上规定的,经办人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0项“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盖章。
(六)存入车辆档案的材料:
原始件有:《机动车登记表》、《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复印件有:机动车销售发票;单位的《代码证书》、个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留证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检验车辆
(一)检查机动车车型和技术参数
1、新车的车型和技术参数
对下列新车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
国产机动车(拖拉机、电车、挂车除外),依照《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依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有关材料。
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依照《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同类型的车辆技术参数等有关材料。
2、核对车驾号码和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符号、数字和各种外文字母都应全部拓印。用计算机登录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时,应输入全部拓印的内容。
检验员要核对拓片与车辆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发现不一致或有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垫支金属块等人为改变或毁坏的,对车辆一律扣留审查。
(二)检索信息库
新车应当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伪造和私自改装、改型等可疑车辆,一律扣留交刑侦部门审查。
(三)安全检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新车免检的车型,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对符合以上新车检验规定的,检验员打印或填写《机动车登记表》第5-25项的内容,并在《机动车登记表》第29项“检验结论”栏内签字、盖章。
三、核发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