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试行)
(1997年5月20日 公交管〔1997〕96号)
登记事项
一、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机动车登记分为:新车注册、过户转籍、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临时入境。
二、机车登记事项为: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居民身份证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以及车辆技术参数等。《机动车登记表》规定的登记项目中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由车主填写。
三、本规范所称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二)个人
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住址
单位的住址为其从事生产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个人的住址为其户口簿或居留证件登记的居住地址。
四、本规范所称车管所,是指经公安部批准的具有确定的注册机关代号和管辖区的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辆注册登记。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对注册机车负责检查和监督,每半年对所属车管所已注册的进口小型汽车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新车注册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顺序:登记审核一检验车辆一核发牌证。
一、登记审核
(一)审核《机动车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查验《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GB/T11714)规定的单位《代码证书》(各国驻华使、领馆,驻华办事机构除外)或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留证件;
(二)审核新车来历凭证。新车来历凭证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其中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销售发票是国家指定的机动车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和下列证明书:
1、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