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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1997年10月5日 司发函〔1997〕353号)


湖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违法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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