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
“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
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8月4日 司发函〔1997〕289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7〕40号《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应当适用《
律师法》第
十二条关于“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