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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
 “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
 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8月4日 司发函〔1997〕289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7〕40号《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应当适用《律师法》第十二条关于“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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