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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二)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培训情况;
  (三)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其他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注册资本、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变动情况;
  (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事务所的许可证除被暂停或者注销外,长期有效。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许可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7月集中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报注册会计师许可证的年度注册。
  超过65周岁或者未通过注册会计师年检,以及离开具有许可证的事务的人员,不得申报年度注册。
  第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许可证年度注册,对合格人员换发许可证。
  第十九条 事务所有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规定人数,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年度注册时暂停换发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许可证。暂停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未达到规定人数,注销该事务所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年度注册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告。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降低执业质量,低价争揽业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情节轻重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吊销许可证或者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期货相关法规以及执业准则、规则的;
  (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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