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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三)有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年龄不超过60岁;
  (五)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并年检合格。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事务所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与挂靠单位脱钩;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健全,并在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
  (三)具有8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不含分支机构人员),其中60岁以内人员不少于30人;
  (五)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事务所,有6名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并已经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第九条 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申请报告及《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填写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一览表》、《事务所业务助理人员一览表》及《事务所聘用的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情况表》;
  (四)最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事务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说明;
  (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务所,应当提供有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三年会计报表审计及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有关报告复印件及业务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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