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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发布 
 财外字〔一九九七〕五百号)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文颁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的来源
  周转金包括对外经济合作周转金、外事旅游周转金和境外企业周转金,其资金来源为: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给金融机构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
  (三)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前收取的非贸易外汇额度押金;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二)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交易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三、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归口管理的预算内国有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企业及事业单位。其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境外劳务、工程承包,带动企业向境外输出技术、设备和材料;
  (二)用于旅游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旅游资源;
  (三)扶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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