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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2.对转增实收资本后的余额,按不高于2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它消费性支出;
  3.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保留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属的子(分)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也应符合本《通知》的决定。
  十、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数额较大而实收资本不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主管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积极探索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新方法。各股份制企业应继续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十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外币业务时,不论是实行复币记帐还是实行分币记帐,年末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编报汇总财务决算。
  十三、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编表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保留两位小数);其它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7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十四、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中央各主管部门应于1998年4月30日以前一式两份连同报表软盘报送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汇总的财务报表一份连同报表软盘一并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报送汇总报表软盘的同时,还应报送以各企业为单位的分户报表软盘。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批复工作,严格把关,加强检查和监督,保护国家和企业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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