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应对税金缴纳及具体的纳税调整项目(附送“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说明。
5.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对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附送“工效挂钩清算表”)进行说明。
6.企业应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计算出各项指标,对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如企业发生亏损,允许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投息、红利、联营分利等)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七、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对核销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应按照我部《
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主管财政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八、1997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79号)文件。各工效挂钩企业必须于1997年12月底以前按现行管理体制将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进行审核、清算。企业按清算后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非工效挂钩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办法。
九、企业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必须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96款“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1997年企业税后净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实收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的,可按10%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