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审
 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财外字[1997]46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督促企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1997年度企业决算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汇总本地区的财务决算。企业应汇总编报公司本部及下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汇总或合并的下属单位,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附有关财务报表一并报送。
  三、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企业各项业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援外项目以及其它多种经营等项业务的财务情况。
  四、企业境内、外业务的财务收支应分别核算,应严格区分境内、外盈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互相抵补。企业总部发生的综合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一定标准在境内、外业务之间进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分摊的标准和比例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有关分摊的标准和比例报我部审批。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认真编好1997年度财务决算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总范围,包括汇编企业户数、盈利户数及盈利额、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额。
  2.企业应对其境内外分、子公司的户数、名称、所在地、盈亏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和税后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说明。
  3.企业应对经营业务内容、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特别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减、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