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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1997年10月27日发布 
 财工字〔1997〕3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倾斜,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坚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存量资产优化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
  (一)对调整结构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用工业和特困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项目;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3.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及东中西相结合的重点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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