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应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实行“总部--一地区总部”管理模式的,连锁企业总部于年度终了后还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直营连锁的其他财务管理,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许连锁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特许连锁,指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特许者收到加盟店交来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与集体“私营、“三资”等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国有连锁企业应将连锁经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特许连锁企业总部和加盟店的其他财务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自愿连锁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自愿连锁,是指各门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和门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统一订货和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设施。各门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且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条 各门按规定支付给总部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费,列入管理费用。总部收到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一条 总部经营所得税后利润,可视情况部分返还各门店。具体返还比例和返还方式由总部和门店在连锁协议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与集体、私营、“三资”等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应将其连锁经营合同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