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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连锁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

第二章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

  第五条 直营连锁,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六条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制。同一地区或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区的连锁商店,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门店”的管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督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部两级管理体制。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账目,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目,并定期与总部或地区总部对账。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
  第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各门店经营和改造所需资金,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筹措,统一安排。各门店存入银行的款项,要及时通过银行结算划转到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账户,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计划调剂。总部和地区总部对门店可建立备用金制度,门店不得坐支销货款。
  为加强总部、地区总部的资金融通和调度力度,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内部资金管理上,应通过建立内部资金调剂中心,对门店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八条 存货管理。除保鲜期短或鲜活商品外,总部和地区总部要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总部或地区总部配送给各门店的商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其计价可以采取成本加一定费用计价法、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毛利计价法、市场售价计价法和协议计价法。具体采取哪种计价方式,主要应遵循便于管理、便于考核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
  总部或地区总部所在城市的门店经营的保鲜期短或鲜活商品,由总部统一采购、结算,直接配送到门店;不宜统一配送的商品,由门店到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的生产点取货,或在总部或地区总部规定的渠道和价格浮动幅度内由门店用备用金直接采购,按规定向总部或地区总部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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