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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金等。
  2.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2.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
  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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