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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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