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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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