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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邮电部关于印发《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邮电部关于
 印发《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市话初装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市话初装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377号《关于颁发<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话初装基金(以下简称初装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装基金来源
  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开户时收取的市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作为初装基金来源。
  第三条 初装基金使用原则
  (一)初装基金由各级邮电部门,包括省、地(市)、县(市)级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二)初装基金应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初装基金应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初装基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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