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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9日 财税字[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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