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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
 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7〕19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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