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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安徽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7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7〕19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政一字〔1997〕491号)和《关于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政一字〔1997〕49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平安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
  1.平安长寿保险(九七、四)
  2.平安福寿保险(A款)
  3.平安福寿保险(C款)
  4.平安永乐保险(九七、四)
  5.平安幸福保险
  6.平安福临门保险
  7.平安长乐保险
  8.平安康乐保险
  9.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九七、四)
  10.养老金保险(九七、四)
  11.递增养老年金保险(九七、四)
  12.重大疾病保险(九七、四)
  二、中保人寿公司开办的险种
  1.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第一代)
  2.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第二代)
  3.安徽省团人寿保险
  4.安徽省长寿安康保险(试行)
  5.安徽省独生子女保险
  6.安徽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7.安徽省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
  8.安徽省义务兵养老保险
  9.安徽省个人养老金还本保险
  10.安徽省少儿未来幸福保险
  11.安徽省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
  12.安徽省少儿一生幸福保险
  13.安徽省88型终身保险
  14.简易人身保险
  15.简易人身保险(九七版)
  16.养老还本保险
  17.养老还本保险(九七版)
  18.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八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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