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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于经省级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序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1   律师工作执照费           价费字〔91〕549号    司法
2   民事诉讼费             财文字〔96〕4号
3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手续费      价费字〔9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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