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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7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7日 财税字[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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