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
┌──┐  ┌─┤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 ├──────────────┐
│接待│  │ └─────────┬┘              ↓
│  │  │ ┌─────┐   │    ┌────┐    ┌─┐
│登记│─→├─│面  谈 │┐  │  ┌─│介绍就业│─┐  │实│
└──┘  │ └──┬──┘│←─┘  │ │推荐用人│ ├─→│现│
 ↑    │    ↓   │     │ └────┘ │  │就│
 │    │ ┌─────┐│←───→│ ┌────┐ │  │业│
 │    └─│职业指导 │┘     │ │推荐相关│ ├─┐│和│
 │      └─────┘      └─│服务项目│─┘ ││用│
 │                     └────┘   ││人│
 │                              ││ │
 └──────────────────────────────┘└─┘

  (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
  --岗位空缺信息;
  --劳动力供给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