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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下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业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算。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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