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