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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1997年第17号)


  现予发布《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建设部部长  侯捷
                         国家环保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码头装卸设施所有人(经营人);长江沿岸城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垃圾接收处理的单位和作业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岸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长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的对策、措施和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第五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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