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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 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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