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消费字〔1998〕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证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公正执法,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是代表国家监督实施
《条例》有关法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的公务人员;
(二)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水平;
(三)熟悉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
(四)具有独立从事屠宰执法监督检查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确定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程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由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七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一)行使
《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
(二)对违反
《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