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
 (内贸计字[1997]第133号 1997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财办、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商品展销会越来越多,这对于开拓市场,搞活流通,沟通信息,繁荣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在兴办展销会过程中也出现了过多过滥、冒名侵权、管理混乱等问题。为了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归口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规范展销活动,提高办展水平,现就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要有利于培育大市场、搞活大流通、发展大贸易;有利于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更新换代。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合理收取办展费用,严禁高额收费和乱评比。
  二、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必须经过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非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社团组织无权审批商品展销会。
  三、凡冠以“中国”“全国”字样的全国性商品展销会要报国内贸易部审核批准;属于省市地方性的商品展销会必须报经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各类商品展销会,经过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其它有关办展手续。
  四、各类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有招商、办展能力,并在6个月之前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办报告和实施方案,办展后一个月内写出展销会的总结报告。
  五、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学会、协会)主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要继续严格按照我部《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内贸计字[1995]第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展销交流活动管理的通知》(内贸厅计字[1996]第26号)规定执行。
  六、举办国际性商品展销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第33号和国办发[1997]第2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不同的展销会规模和主办单位,分别由我部报国务院办公厅或由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