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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
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1997〕外经贸资发第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招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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