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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主持人可以是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熟悉法律的专门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文化行政部门。
  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证据鉴别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听证主持人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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