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2号)
现发布《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忠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文化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文化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文化管理机构和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文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查处及时,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六)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文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