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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三、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3日 国税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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