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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
 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号 1998年1月13日)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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