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燕兴总公司1997年
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国税函[1997]641号)
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西、山东、江苏、辽宁、黑龙江、甘肃、陕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湖北、广西、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燕兴总公司《关于向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燕总财[1997]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4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燕兴总公司
附件:
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燕兴北京公司 46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甲5
号
2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25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2
号
3 中国燕兴华北公司 27 太原市海边街1号
4 中国燕兴济南公司 26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39号
5 中国燕兴华东公司 24 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609号
6 中国燕兴南京公司 16 南京市新街口石鼓路49号
7 中国燕兴东北公司 21 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102号
8 中国燕兴哈尔滨公司 6 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10
号
9 中国燕兴西北公司 22 西安市长乐中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