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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燕兴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燕兴总公司1997年
 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国税函[1997]641号)


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西、山东、江苏、辽宁、黑龙江、甘肃、陕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湖北、广西、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燕兴总公司《关于向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燕总财[1997]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4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燕兴总公司

附件:
        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燕兴北京公司    46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甲5
                       号
  2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25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2
                       号
  3   中国燕兴华北公司    27   太原市海边街1号
  4   中国燕兴济南公司    26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39号
  5   中国燕兴华东公司    24   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609号
  6   中国燕兴南京公司    16   南京市新街口石鼓路49号
  7   中国燕兴东北公司    21   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102号
  8   中国燕兴哈尔滨公司   6    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10
                       号
  9   中国燕兴西北公司    22   西安市长乐中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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