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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
 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国税函[1997]639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安徽、河南、陕西、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关于1997年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报告》(中煤机财字[1997]第1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煤炭部
     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附件:
          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
            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北京煤矿机械厂       35    北京市房山区
  2   张家口煤矿机械厂      49    河北省张家口市工业北
                          路6号
  3   淮南煤矿机械厂       40    安徽省淮南市蔡家岗
  4   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     10    重庆市北碚区
  5   西安煤矿机械厂       25    西安市东北郊东元路刘
                          家堡
  6   天津煤矿专用设备厂     10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
  7   上海矿用电器厂       5     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
                          809号
  8   湖北煤矿机械厂       10    湖北省咸宁市
  9   昆明煤矿机械总厂      20    云南省昆明市小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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