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7]619号)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七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1997]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附件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分摊指标        所在地
               (万元)
  广州分公司        400         广东广州
  重庆分公司        200         重庆
  济南代办处        150         山东济南
  上海分公司        2000        上海
  湖南营业部        100         湖南长沙
  南京金贸营业部      100         江苏南京
  中关村营业部       200         北京
  东四营业部        2000        北京
  沈阳分公司        450         辽宁沈阳
  鞍山营业部        150         辽宁鞍山
  成都营业部        200         四川成都
  福州营业部        250         福建福州
  青山营业部        150         湖北青山
  襄樊营业部        50          湖北襄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