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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3·15投诉、申诉、举报服务台的通知》的通知

  (5)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违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
  (6)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商业欺诈、非法垄断行为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受理的。
  二、受理投诉、申诉、举报的程序
  (1)消费者及团体投诉、申诉、举报要有文字材料或详细的口述、电话笔录;
  (2)询问投诉、申诉、举报人及被投诉、申诉、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法;
  (3)记录投诉、申诉、举报的详细内容及要求,并提供有关凭证(发票、保修证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4)对证据不全和情况不明的,应及时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补齐所需证明材料;
  (5)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申诉、举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6)对受理的投诉、申诉、举报及时登记处理,对构成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程序查处。
  三、3·15服务台的工作制度
  1、3·15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实行早上8:00至晚上10:00值班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值班时间或实现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由一名主任带班。
  2、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1)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申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暂行办法》进行现场调解处理;
  (2)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由出勤人员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立案调查的,移交公平交易(经济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3)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主管的相关申诉、投诉与举报,能即时处理的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回复申诉、投诉、举报人。
  3、处理投诉、申诉、举报,要制作《消费者投诉记录表》、《消费者投诉立案报告表》、《受理消费者投诉简易案件登记表》、《受理消费者投诉结案审批表》、《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通知书》、《消费者投诉案件调解书》、《消费者投诉案件移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建立相应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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