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统设立3·15投诉、申诉、举报服务台的通知
(冀工商(1997)第76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3·15投诉、申诉、举报服务台(以下简称3·15服务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15服务台的职责
1、3·15服务台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对外的窗口,对投诉、申诉、举报的问题具有调度、指挥、组织、快速处理等作用;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应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直接快速到现场,控制事态,能即时进行处理的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的,移交有关职能科室处理。
2、依法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及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
有下列投诉、申诉、举报之一,应予受理:
(1)消费者及团体购买的消费品直接用于生活和团体直接消费的;
(2)根据
《消法》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
(3)经营者未履行
《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的;
(4)
《消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