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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
  第二十八条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是由发起人提交并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设立费用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发布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应当表明公司登记的依据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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