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1号)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店堂广告管理,规范店堂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本办法所称店堂包括:
  (一)商场(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
  (二)体育场(馆);
  (三)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室);
  (四)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五)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
  (六)地铁车站、地下停车场;
  (七)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
  (八)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
  (九)各类游乐场所;
  (十)其他店堂。
  本办法所称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店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
  (二)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
  (三)负责建立、管理本店堂广告档案。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