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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开展199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7
 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一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即将开始。为了做好1997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投资人和企业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的参检意识,提高年检率。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1、结合年检工作,重点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工作,逐步解决多头审批、垄断经营、价格过高等问题。
  4、加强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传销活动。对不合格的传销企业坚决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传销企业要依法撤销其核准证书。
  5、要把年检工作和清理“三无”企业的工作结合起来,继续清除“三无”企业。
  6、凡在199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在申报年检时应当提交省级(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
  三、注重年检质量,防止走过场。年检机关对参检企业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检总结的内容之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1997年度年检中,除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仍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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