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
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法办函〔9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1997年11月17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就贯彻执行该办法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有关规定的含义和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经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
《办法》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确定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具体代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可以统一确定所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具体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可以确定为一家,也可以确定为若干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具体代收机构确定后,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具体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并予以落实。
二、《办法》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行政处罚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后确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按照
行政处罚法及
《办法》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暂停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