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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年)[失效]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
  (五)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者总行对其外汇营运资金的承诺文件;
  (六)银行的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文件和筹备外汇业务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经营情况申请扩大、停办外汇业务。
  第十三条 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二)拟扩大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报告;
  (四)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设施情况;
  (六)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本外币合并表);
  (七)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外汇局核发的开办外汇业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对扩大外汇业务,按照规定需增加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须提交由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或者总行对其外汇营运资金的承诺文件。
  (九)外汇局近期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者考核报告,或者近期的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银行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申请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办外汇业务后拟采取的处理措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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